行政法再複雜,程樂老師開車載您飆速過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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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律師報名、考試及放榜時間
司法官考試分為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
報名日期
公務人員司法官/專技高考律師考試(第一試):110.05.04 - 110.05.13
公務人員司法官/專技高考律師考試(第二試):110.09.10 - 110.09.16
考試日期
公務人員司法官/專技高考律師考試(第一試):110.08.07
公務人員司法官/專技高考律師考試(第二試):110.10.16 - 110.10.17
司法官應考資格
不管是政治、法律、行政各科、系畢業者,或已考取律師證照,想加入公務人員行列者,都能報考一展抱負。
應考資料
1.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 歲以上,55 歲以下。
2.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報考本考試:
(1)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大學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3)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4)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5)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體格檢查標準
司法官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依司法官考試規則第7條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官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第一試(筆試)
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
1.綜合法學(一)占30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綜合法學(二)占30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第二試(筆試)
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900分,各應試科目配分與考試時間如下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本科目分二節次應試,每節次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合計考試時間四小時。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5.「國文」(作文)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三試(口試)
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100分。
註: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司法官薪資待遇
司法官錄取者職前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支給,月薪約43,350元。訓練期滿及格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月薪約99,000元。
司法官考試分為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
報名日期
公務人員司法官/專技高考律師考試(第一試):110.05.04 - 110.05.13
公務人員司法官/專技高考律師考試(第二試):110.09.10 - 110.09.16
考試日期
公務人員司法官/專技高考律師考試(第一試):110.08.07
公務人員司法官/專技高考律師考試(第二試):110.10.16 - 110.10.17
司法官應考資格
不管是政治、法律、行政各科、系畢業者,或已考取律師證照,想加入公務人員行列者,都能報考一展抱負。
應考資料
1.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 歲以上,55 歲以下。
2.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報考本考試:
(1)大學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大學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3)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4)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5)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體格檢查標準
司法官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依司法官考試規則第7條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官考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第一試(筆試)
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
1.綜合法學(一)占30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綜合法學(二)占30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第二試(筆試)
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900分,各應試科目配分與考試時間如下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本科目分二節次應試,每節次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合計考試時間四小時。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5.「國文」(作文)100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三試(口試)
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100分。
註: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司法官薪資待遇
司法官錄取者職前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支給,月薪約43,350元。訓練期滿及格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月薪約99,000元。
律師高考資格條件
律師考試定位為專業性質考試,報考者須為本科系畢業或修習過規定的學科及學分,或有相關職務經驗。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施行期限至民國108年1月25日,不再適用)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律師高考成績計算
律師考試分為二試,成績排名約為前三分之一內,即可達到及格標準。
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
第二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
律師高考科目
法律科系畢業生報考律師考試的最大優勢,在於就學期間便修習考試相關科目,對於考科較不陌生,而法律界的頂端以考取律師及司法官為不二法門,只要肯多努力付出,便可加速攀至頂端,比他人更早享受成功的果實。
一試
※1.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
※3.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
※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公司法30分、保險法20分、票據法20分、強制執行法20分、證券交易法20分、法學英文30分)
二試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2.國文(作文)(100分)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
5.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6.選考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100分)。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律師工作內容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相較於司法官職務的嚴謹而略嫌枯燥,律師工作顯得較活潑彈性亦多具自由揮灑空間。
工作內容性質簡述如下:
(1)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2)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3)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法令處理。
※專技人員考試是經由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國家並不負分發任用責任。
律師薪資待遇
律師分成實習、受雇、合署、主持等,實習及受雇的薪水較為固定,實習月薪大約25,000~30,000元,受雇月薪約50,000~60,000元,若想獲得更優渥薪水,可在受雇三其間取得相關經歷後,三~五年再自行開業。
律師考試定位為專業性質考試,報考者須為本科系畢業或修習過規定的學科及學分,或有相關職務經驗。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施行期限至民國108年1月25日,不再適用)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律師高考成績計算
律師考試分為二試,成績排名約為前三分之一內,即可達到及格標準。
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
第二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
律師高考科目
法律科系畢業生報考律師考試的最大優勢,在於就學期間便修習考試相關科目,對於考科較不陌生,而法律界的頂端以考取律師及司法官為不二法門,只要肯多努力付出,便可加速攀至頂端,比他人更早享受成功的果實。
一試
※1.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
※3.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
※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公司法30分、保險法20分、票據法20分、強制執行法20分、證券交易法20分、法學英文30分)
二試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2.國文(作文)(100分)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
5.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6.選考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100分)。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律師工作內容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相較於司法官職務的嚴謹而略嫌枯燥,律師工作顯得較活潑彈性亦多具自由揮灑空間。
工作內容性質簡述如下:
(1)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2)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3)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法令處理。
※專技人員考試是經由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國家並不負分發任用責任。
律師薪資待遇
律師分成實習、受雇、合署、主持等,實習及受雇的薪水較為固定,實習月薪大約25,000~30,000元,受雇月薪約50,000~60,000元,若想獲得更優渥薪水,可在受雇三其間取得相關經歷後,三~五年再自行開業。